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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019年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的通知
10629次 2018-11-01
近日,厦门市出台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就总书记提出的相关政策举措,及时亮出厦门行动,同时,我市针对自身发展实际,从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推动民营企业做强做大领域拿出自有行动,真金白银推动民企创新发展。《意见》明确支持民营企业研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属于国内首台(套)的重大技术装备,按不超过销售额的60%给予补助;对属于省内首台(套)的重大技术装备,按不超过销售额的3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民营企业兴办新型研发机构,对其自建或参股(现金参股达30%以上)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性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开办经费补助;给予研发机构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的购置经费50%后补助,5年内补助总额非独立法人的最高可达2000万元,独立法人的最高可补助3000万元。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自身科研成果在厦创办或参股达10%以上的企业,经培育孵化成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孵化一家给予研发机构20万元奖励。
加大民营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基础部分给予10%补助,增量部分给予12%补助。对主营业务收入在20亿元及以上、且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补助最高限额为800万元;其他企业最高限额为250万元。
鼓励民营企业发展高新技术,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民营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为推动民企做强做大,《意见》明确继续开展龙头骨干民营企业认定工作,在资源配置、要素保障等方面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积极为我市民营企业兼并、收购、控股外地企业创造条件,为外地民营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性总部或研发中心、结算中心、营销中心等职能型总部提供优质服务。
对2018年1月1日起新增的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民营批发和零售企业,且产值和批发零售业销售额不低于上年度水平的,以企业上年度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收入为基数,增量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奖励期限3年。民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的,转为增资或在我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部分,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扶持。
加大对有市场、有订单的工业和信息化民营企业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4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新增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市财政对其当年度新增的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利息给予30%补贴,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对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市财政给予该类项目设备投入金额的1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1000万元。各区、管委会可按一定比例予以配套奖励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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