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伙企业变更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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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伙企业变更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一、北京合伙企业变更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一)、基础材料,需提交
1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
2 变更决定书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需提交,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其中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合伙人姓名或名称的,无需提交该文件,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需提交,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其中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合伙人姓名或名称的,无需提交该文件,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批准文件(许可证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5 营业执照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北京合伙企业变更主要经营场所还需变更后的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文件
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其他情况请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
(三)、北京合伙企业变更经营范围还需批准文件(许可证件)
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四)、北京合伙企业合伙人住所变更还需提交住所文件
提交合伙人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上记载了住所的,仅需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上未记载住所的,提交实际住所的产权证、租房合同等能证明合伙人实际住所的证明材料。其中,外国(地区)合伙人提交的住所证明材料无需办理公证认证。
(五)、北京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还需提交
1 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变更决定书
2 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件
(六)、北京合伙企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改名称或姓名、委派代表更改姓名,还需提交
1 相关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文件
2 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文件
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更改名称后,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更改名称前一致的,只需提交新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
(七)、北京合伙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还需提交
1 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件
2 继任委派书
(八)、北京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还需提交
1 变更决定书
提交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填写《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中的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九)、北京合伙企业新合伙人入伙还需提交
1 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件
2 住所文件
3 入伙协议
4 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5 外资合伙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十)、北京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还需提交
1 同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要求提交材料。
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文件
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十一)、北京合伙企业变更出资额、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还需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确认。其中:合伙人退伙的,还需提交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填写《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合伙人入伙的,还需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入伙协议、《全体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其中,外资合伙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二 北京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需要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
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该事项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 )承诺书》及《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
北京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总要求:
1.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 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 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无法亲笔签署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被委托人应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认证。
5. 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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