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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冒用他人住宅注册公司,屋主将公司诉至法院

10339次 2019-11-08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今年5月,业主张先生在以自己的出租屋为租客办理注册公司手续时,发现自家这套住宅未经允许已经被其他公司注册了。于是张先生就将冒用自己住宅地址注册的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告上法庭,近日,集美法院审理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情回顾】业主张先生在集美有一处房产用于出租。2019年5月,张先生与一名租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应租客要求配合其前往市监部门办理公司注册手续。期间,老张得知自己的出租屋地址已于2018年11月被某公司注册,导致张先生的租客无法在该地址注册公司,租客为此事与张先生解除了租赁合同。随后张先生将该公司起诉到集美法院。

  【诉讼请求】原告张先生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应对其进行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诉请该公司支付其半年的租金2万元。

  【被告辩称】公司法人代表与张先生素不相识,从未与之发生过任何联系,其公司系委托他人代办公司注册手续,老张应向实际侵权人主张责任,且本案中多个事项不合常理,比如,张先生在得知所谓侵权行为后,时隔近半年才主张权利。

  【协商调解】经承办此案的法官多次与双方协商,并告知老张的诉讼风险与该公司的行为性质,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该公司当场赔偿因张先生住址被其注册的损失6000元;

  2、公司承诺近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相关信息;

  3、业主张先生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该纠纷最终得以妥善解决。

  【法官说法】《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就包括了生命权、健康权、所有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未经所有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地址注册公司的行为,损害了所有权人对不动产的使用、收益等权益。公民的合法权益神圣不可侵犯。

  此类案件标的虽小,但具有典型意义,涉及的主要法律及事实问题,反映出当前盗用他人住宅地址,注册公司的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

  1、公司成立注册地址的过程中的侵权行为的被告是公司还是筹备人员;

  2、查明冒用他人地址的事实与行为;

  3、如有代办人,则代办人与委托人的法律责任;

  4、是何种权益受到损害?

  5、损失数额认定。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企业注册登记更加高效便捷,但一些不法分子,借此冒用他人信息、住宅地址注册公司,严重侵害了群众合法权益。当前,公司注册系形式审查,为公司注册带来便利的同时,亦存在诸多侵权行为的可能。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标题:《住宅地址被冒用注册公司,所有权人起诉公司维权》图片来自网络,与本文无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者:李晨;编辑:李松荣;制作:陈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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