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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丨2019上半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今年上半年,在减税降费、优化服务方面国家出台了众多利好政策,为了便于各位纳税人学好、用好各项优惠新政,小编将相关优惠政策按税种进行归纳梳理。接下来,财税君为您献上关于企业所得税的15项优惠政策。一品财税隶属于厦门一品威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国内领先的创意服务众包平台和垂直细分市场电子商务平台。致力于中小企业一站式众包服务平台,让天下没有难做的企业!厦门代理记账,首选一品财税。节约成本,代账清晰,帮助企业快速发展!

收藏丨2019上半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优惠政策一

  小型微利企业又有新优惠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具体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文件规定执行。

  优惠政策二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文件规定: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三

  公益性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布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7年度2018年度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37号)文件规定:

  2017年度、2018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17年度第二批和2018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9号)文件规定:

  三部门对2017年度第二批及2018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告。

  优惠政策四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计提符合规定的风险准备金可税前扣除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关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32号)文件规定: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按其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和《关于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有关事项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2%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优惠政策五

  企业扶贫捐赠支出可据实扣除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文件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优惠政策六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企业所得税有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文件规定:

  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七

  企业所得税适用15%税率的家族又添新成员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0号)文件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八

  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可按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文件规定: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优惠政策九

  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享“三免三减半”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文件规定: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十

  企业发行永续债税务处理明确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文件规定: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优惠政策十一

  持有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文件规定: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优惠政策十二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扩大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文件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优惠政策十三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有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文件规定: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优惠政策十四

  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又有新标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文件规定:

  现就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优惠政策十五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更优化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文件规定:

  为贯彻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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