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开始认定
根据《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办[2018]72号,见附件1)和《厦门市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及财税扶持申请指南》(厦发改服务[2018]841号,见附件2)要求,现将2018年厦门市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总部企业
1.2017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办理商事登记、实行统一结算并在本市缴纳所得税,设立后2个日历年度内达到以下认定条件的法人商事主体和合伙企业(不包含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下同)。
2.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专业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动漫创意、文化产业、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等企业的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3.年度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在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包括企业在本市开发房地产、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税收,下同)地方留成不低于3000万元,其中:专业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动漫创意、文化产业、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等企业年度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不低于1500万元。申请企业注册成立后,申请企业和(或)其母公司在厦投资新设立的绝对控股公司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可一并计入,下同。
4.承诺在厦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
(二)成长型企业
1.2017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办理商事登记、实行统一结算并在本市缴纳所得税,设立后3个日历年度内达到以下认定条件的法人商事主体和合伙企业。
2.年度营业收入(或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
3.年度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不低于500万元。
4.承诺在厦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厦门市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3)原件
2.合并计算税收贡献主体名单和社会信用代码,以及隶属关系证明(市场监督管理局最新出具的投资人和出资比例证明材料)
3.合并计算税收贡献主体的纳税证明材料,包括:
(1)增值税:享受扶持政策自然年度内缴纳的增值税纳税证明材料(登录厦门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打印);
(2)企业所得税: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章的、所属期为享受扶持政策年度的完整纳税申报表,以及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电子缴税回单。
合并计算税收贡献主体适用《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还需提供季度申报表及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注:合并计算税收贡献主体的商事登记信息由申报受理单位登录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打印。)
4.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申请成长型企业认定的,以上材料一式两份,除特别说明外,可提供复印件。
三、申报受理
1、受理时间: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
2、联系单位:翔安区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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