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抵减”和“留抵退税” 二者的区别是什么?
增值税“加计抵减”和“留抵退税” 二者的区别是什么?
1、什么是增值税加计抵减?
答: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2、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都包括哪些?
答: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3、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每年都提供声明么?
答: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2019年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该政策,如果符合规定,需在适用政策当年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5、2019年4月后新成立的企业,从什么时候起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2019年4月1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6、2019年4月前成立的企业,从什么时候起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7、纳税人购进娱乐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加计抵减么?
答:不可以。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8、4月后纳税人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已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答: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9、如何计算加计抵减额?
答: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10、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是零的,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还可以继续使用么?
答:纳税人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11、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小于计提的加计抵减额的,如何抵减?
答: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2、截止2021年12月31日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仍存在余额的可以继续使用么?
答: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13、2019年还有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么?
答: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4、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
答: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15、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还需要哪些条件?
答:除增量留抵税额要求外,纳税人还需同时符合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四个条件。
16、如何计算当期可以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答: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17、纳税人销售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么?
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增量留抵退税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18、纳税人销售行为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么?
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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