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欠缴税款10万以上将被列入“黑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办法,对逃避追缴欠税标准和走逃(失联)企业纳入公布范围等进行修订和明确。明年1月1日起,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将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黑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显示,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下调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执行科科长边凤莲表示,“黑名单”案件纳入门槛降低,有利于更有效地惩戒税收违法失信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营商环境。
边凤莲介绍,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税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被列入“黑名单”。另外“黑名单”公布时限由2年延长为3年,也是为进一步增强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效果。
近年来,部分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借用、盗用他人身份实施违法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办法规定只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进一步提高联合惩戒的准确性和指向性,有力地维护被冒用信息注册、确无涉案行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溧阳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宇民介绍,办法第十条规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当案件信息变化后不再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时,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进一步确保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真实、准确,有效保护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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