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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惠台60条”实施细则出炉
11259次 2018-09-20
为鼓励金融企业向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政策(财税2018年第91号公告),明确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据了解,我市数十家金融企业都可享受该项增值税减免优惠,这将大幅度降低企业的税负。以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例,91号公告政策执行后,该行全年通过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取得免征增值税的利息收入为50000万元左右,减免的增值税约为300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金融机构应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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