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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惠台60条”实施细则出炉

11259次 2018-09-20 厦门创业服务

  为鼓励金融企业向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政策(财税2018年第91号公告),明确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厦门“惠台60条”实施细则出炉

  公告还对此次享受政策的“小额贷款”进行了明确,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此次出台的文件所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据了解,我市数十家金融企业都可享受该项增值税减免优惠,这将大幅度降低企业的税负。以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例,91号公告政策执行后,该行全年通过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取得免征增值税的利息收入为50000万元左右,减免的增值税约为300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金融机构应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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